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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修正!婚假、独生子女规定有变……

近日,河北正式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 4 号》,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其中,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正!在此之前,河北省已于2016年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正。

  据悉,与2011年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对比,本次修正后,《实施细则》由6章42条修正为6章27条,删除17条,增加2条,修改6条!

  修正如下:

  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删去。

  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删去。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其中的“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将其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其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将其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乡镇村及街道办计生工作负责人员

  根据修正后的《实施细则》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本次修正《实施细则》新增2条规定,分别是: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第七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根据修正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实施细则》删除“晚婚假”规定

  本次《实施细则》修正删除了“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根据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这类夫妻照常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上为修正后的第二十二条内容。

  修正后的《条例》已经规定,对自2016 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删除17条内容!涉及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独生子女……

  此次《实施细则》修正,包括关于“晚婚假”的第十七条在内,共计删除17条内容。

  例如,随着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前《实施细则》中许多规定都已不再适用,因此在此次修正中均被删除,包括:关于生育调节的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因未达生育年度再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第三十三条和涉及《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印制的第四十一条。

  同时,随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规定变化,修正前《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涉及独生子女家庭认定等的规定也已不再适用,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即在此次修正中被删除。

  此外,修正前《实施细则》中的第五条,也因此前《条例》修正后已删除相关规定而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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