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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逐步对标国际

 1979年9月16日,《健康报》在头版头条对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进行报道,为尽快改变我国医药生产混乱落后状况,国家对所有药厂和药品品种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健康报同期发表社论指出,有许多单位不按国家规定,不管是否具备生产药品的起码条件,不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办药厂。

  1984年9月23日,《健康报》再次发表评论文章指出,此前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标志着我国药品管理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的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部门都必须严格遵法,谁违反谁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2018年6月13日,《健康报》刊发题为《ICH将如何影响中国制药》的文章,对中国药品监管部门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深度报道:加入ICH是推动我国药品监管、研发、生产走向世界的战略性选择,推开了我国制药产业与国际接轨的大门,可以视为向更加系统、更加严格的国际标准看齐。

  质量管理由废转兴

  1949年10月,中央政府成立卫生部,统一领导管理药政、药检,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工作,当时,国内药政工作主要针对进口药品加强检验管理。到国民经济发展个五年计划结束时,绝大部分药品已结束主要依赖进口的历史。

  “文革”期间,我国药事管理遭到极大破坏,初步建立的药政法规和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和废止。一时间,全国各地涌现出县办药厂、乡办药厂甚村办药厂,药品生产再无标准和规范可言。

  当时正在海军总医院药剂科工作的药物政策专家孙忠实清晰地记得,直到改革开放初期,药品市场依然十分混乱,“要当县长、先办药厂”成为当时的一句流行语。1978年,国务院批转发布卫生部《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着力扭转当时药品产、供、用管理混乱的局面,此后药品领域大整顿在全国展开。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对我国的药品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的分类管理。彼时,我国的药品标准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受到科学技术和制药工业发展的限制,药品质量标准水平较低,特别是地方标准的管理相对混乱无序。

  孙忠实表示,从药品极度匮乏的年代走来,我国药品生产环节的审批把关一直相对较为宽松,省级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就能对药品生产批准放行,而且没有严格的批准文号制度。直1981年,我国才要求药品包装必须注明生产单位省、市卫生厅(局)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将批准文号视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标记。

  监管制度化、科学化

  1985年,《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我国药品监管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对制药产业的规范和整顿节奏也开始提档加速。

  1985年,卫生部颁布《新药审批办法》,将新药生产审批权限统一收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

  尽管获取批准文号已成为药品生产的强制规定,但我国一直未对药品批准文号的编排格式进行统一要求。从1995年开始,我国要求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清理整顿药品批准文号,并明确了统一格式要求。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此后,药品审批权力上收中央、药品地方标准统一转变为国家标准、强制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等一系列“集权”改革,大大加快了我国药品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进程。“2003年前后,药品地方标准退出历史舞台,全国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全部统一为国药准字。”孙忠实表示,在此过程中,我国次摸清了全国药品批准文号的底数,也堵住了地方违规批药的漏洞。1998年版GMP颁布实施后,我国开始在全国制药行业强制推行。直2004年7月,我国实现了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全部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药品GMP证书。

  然而,在推行实施的过程中发现,1998年版GMP存在内容原则化、条款化,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导致企业对质量管理软件标准的重视不够,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滋生了不少风险和隐患。2010年,我国颁布新版GMP,并于2015年年底实现全面强制推行。

  通过强制推行GMP、提高门槛设置,我国制药行业逐步淘汰了一批落后的中小企业,初步遏制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恶性竞争局面,提高了医药行业的整体运行质量。

  接轨国际监管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对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要求和监管,逐步扭转了制药行业存在的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现象。但审评审批环节存在的药品标准低下等问题,仍在源头上制约着我国医药产业迈向创新发展、接轨国际市场的步伐。

  2007年,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将新药中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改为“仿制药”。

  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一场加快医药领域创新发展、声势浩大的改革就此拉开序幕。该《意见》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新药由此前的“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新药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将仿制药由此前的“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

  中国药科大学药事管理学邵蓉教授表示,对概念和标准作出如此调整,明确传达了鼓励创新的改革思想。

  作为制药强国的美国,每年新提交药品审评审批申请仅3000件左右,而我国则为8000件~10000件;此次改革前的累计积压数量已超过两万件。然而,其中有8种药品的申报企业超过100家,89种药品的申报企业为20家~49家;有太多的仿制药低水平重复申报。

  此次改革,我国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自2017年年底开始,我国陆续公布了数十个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种。

  2017年6月,ICH批准中国药品监管部门作为其成员,这被认为是中国医药行业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标志性事件,体现出国际社会对中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支持和信心。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制药行业和研发机构,将逐步转化和实施国际高技术标准和指南,有效提升国内制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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